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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85章 一屋两租风波[2/2页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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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nbsp; nbsp无奈之下,塔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庭上,农工商超市公司代理人振振有词:“80万元违约金远远超出了塔纳公司的实际损失,应当予以调低。”渠成顺冷静应对,有条不紊地出示证据:“我方虽然难以精确计算实际损失,但因被告拒绝交房,导致我方无法享有租赁房屋使用权的增值,这属于所失利益。此外,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示,对方支付的租金远高于与我方约定的租金,这足以作为所失利益数额的参考。”

    nbsp“根据法律规定,”渠成顺目光坚定地扫视法庭,“违约方主张调低违约金的,应承担违约金数额过高的举证责任。而我方作为守约方,只要适当地举证证明损失的范围和大小即可,无需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。被告至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,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。”

    nbsp农工商超市公司代理人哑口无言,拿不出任何有力证据。最终,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(2005)沪一中民二(民)终字第2194号案例裁判要旨,判决农工商超市公司向塔纳公司支付80万元违约金,并赔偿因违约给塔纳公司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。

    nbsp这个判决在青山县商界引起了轩然大波。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借此机会,开展了多场关于租赁合同法律风险的讲座。渠成顺在讲座上展示着判决书,语重心长地说:“诚信是商业之本,任何企图通过违约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希望大家以此为戒,尊重契约,依法经营。”而塔纳公司虽然错过了最佳开业时机,但这笔赔偿让他们得以重新选址,继续追逐商业梦想nbsp。

    喜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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